中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故宫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控辩双方的观点一一回应,但并没有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进行认定,到底是依据什么对被告人石柏魁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专家如何解读法律规定?
北京二中院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了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以及另外两起盗窃案的犯罪事实。对于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能否作为盗窃数额认定,一审判决给出了这样的回应。
审判长: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对展品的价值作出具体的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所投保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无法认定盗窃数额,适用被告人构成多次盗窃,在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审判长: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三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石柏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石柏魁希望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解,一审判决回应。
审判长: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并没指控石柏魁是预谋盗窃,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二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柏魁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宣判后,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表示将建议石柏魁上诉。
辩护人:是否上诉还是由被告人来决定,我主要认为法律适用有问题,证据链条上来讲还是有缺陷。
主诉检察官李松义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公诉人:正像法院判决书所表明的那样,投保数额是本案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不是他真正的盗窃数额。另外公诉人再次表明一点,盗窃数额只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一个重要依据,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依据和唯一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依据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四种情形,可以不依据盗窃数额,包括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徒刑的,要依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
洪道德:根据法律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当然还有附加刑,数额特别巨大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只要是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必须有数额,不可以离开数额来量刑。
被告人石柏魁是否会上诉,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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