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晚报讯 杨先生设宴待客。餐毕,他向服务员支付了1.5万元。后却被酒店以未付款为由诉至法院,称收款人李某非本酒店员工,诉请支付包括1.5万元在内的全部餐费。查明,李某系酒店员工,在收款后已经逃逸,法官认为该1.5万元应由酒店担责。日前,闵行区法院除判决驳回上海永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1.5万元的诉请外,还一审判决杨先生支付餐费余额4650元。
2011年10月30日晚,杨先生在位于闵行的永泓酒店设宴待客。宴席结束后,酒店服务员李某递上账单,要求杨先生结账。杨先生即支付了1.5万元。令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酒店工作人员再次要求其支付餐费。杨先生当然不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原来,服务员李某是该酒店的新来员工,在拿到1.5万元后,当场携款潜逃。之后,由于双方协调未果,酒店将杨先生诉至法院,称李某并非本酒店员工,要求支付全额餐费。经查,杨先生当天在酒店共消费总金额20650元,其曾在订餐时支付酒席定金1000元。
法院认为,酒店虽表示收取杨先生钱款的李某非公司员工,但从酒店方员工在公安部门的笔录及员工登记表来看,李某确系酒店新进员工,为此,李某所收取的款项,应由酒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于李某收取之金额,酒店虽提出异议,但因有证人证言,且酒店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否定,故确认1.5万元。当然,对于未支付的剩余金额,应由杨先生继续履行。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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