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说 新闻报道不是以交警支队的名义对外正式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说 交警支队与李宏伟之间不存在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2009年1月6日,山东居民李宏伟从中国广播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广安市公安交警系统将推行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可得100至500元不等奖励……当年2月16日,李宏伟向当地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提供了由他拍摄、涉嫌交通安全违法照片5819张,要求兑现巨额奖金却未果。去年8月,李宏伟以广安市交警支队未履行行政允诺为由,将交警支队告到法院,要求交警支队兑现其行政允诺奖金581900元。据悉,这是广安首起行政允诺纠纷案件。
【起因】
看“悬赏”新闻报道 他拍摄5千多张照片
李宏伟曾经是山东省东营市某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后自动离职来到四川从事自由职业。
2009年1月6日,中国广播网上刊发题为《四川广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0元》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李宏伟的注意。李宏伟看到,广安公安交警系统将在春运期间推行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看过报道后,李宏伟立即拿着相机上路。短短一个多月里,拍下大量他自认为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照片。
当年2月16日,李带着5819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照片,到广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要求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发展】
“悬赏金额”起纠纷 举报人要求兑现全部奖金
拿到照片后,广安交警直属一、二大队经过调查,认定5819张照片中,有4662张无法查证;能够查证的1157张中,属不实举报的占618张;经查证属实的539张照片中,涉及有交通违法行为照片中,530张属轻微违法,对行为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处理;其余9张属相对较重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
2010年1月13日,广安交警部门向李宏伟出具告知书,告知其查证处理情况和结果,并决定对其奖励现金900元。然而,李宏伟却认为交警部门未全部支付举报奖金,于当年3月以“悬赏广告纠纷”为案由,向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全部支付举报奖金。7月,该院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结果】
再打“行政允诺”官司 举报人最终败诉
2011年8月,李宏伟以“行政允诺纠纷”为案由,向广安区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安市交警支队兑现其行政允诺奖金581900元。11月,广安区法院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李对此不服,上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今年3月20日,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广网的“有奖举报”报道,不是广安交警支队对外正式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属于公开发布有奖举报“悬赏广告”,交警支队与李宏伟之间不存在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驳回李宏伟的诉求。
名词解释
行政允诺
行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承诺,不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关义务后,依法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利益的行政行为。
1争议焦点
媒体报道中的“悬赏”是否具备行政允诺法律效力?
在这起诉讼中,李宏伟认为:中广网向社会发布的信息,是交警部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交警支队向社会发布的行政允诺信息。交警部门拒绝履行行政允诺奖励义务无法定理由和依据。
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允诺行为具有对世性特点,即以本单位的名义向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发出邀约。然而广安市交警支队广公交发(2008)219号文件的受文单位,是各县(区、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和直属三个大队,内容是对2009年春运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特别是其中的有奖举报内容,仅仅是作为内部掌握的参考意见,有很多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公布,不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广安中院认为,中国广播网报道的新闻稿件,是广安电台记者采写的,报道的内容属实,但这不是以广安市交警支队的名义对外正式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属于公开发布有奖举报“悬赏广告”的情形。
因此,广安市交警支队与李宏伟之间,不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李宏伟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再次驳回了李的诉求。
2争议焦点
既然不承认“悬赏” 为啥要奖900元?
这起诉讼中还有一个争议在于广安交警部门对李宏伟奖励现金900元。广安中院认为,当地交警部门奖励李宏伟900元现金,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警察法》中规定: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能因交警部门给予了原告奖励,就可以认定是履行行政允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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