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解释完善刑诉法 表示个别条款仍存不足
本报讯(记者苏晓明)昨天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聚焦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以及众学者表示,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相比进步明显,但个别条款仍存不足,希望用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表示,新刑诉法进步明显,首先是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其次,在规范强制措施和维护被告人利益方面也有很大进步。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同样表示,相比于旧刑诉法,新刑诉法在保障公众安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司法文明方面意义重大。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刑诉法第73条和第83条仍是学者们的关注焦点。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与立法宗旨存在矛盾,实际上是认可了秘密羁押。
知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则称,第73条本身没有太大毛病,关键在于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以来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把监视居住分为固定住处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无论法律多么强调以固定住处的监视居住为原则,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为例外,在现实当中都是倒过来的。“16年以来,固定住处监视居住的实际例子太少,这一条款会不会严格执行要打一个问号。”洪道德表示,第83条的问题在于通知的内容被拿掉了,包括羁押地、羁押原因等。
如果连羁押地都不知道,律师会见权就实现不了。
参与讨论的学者们表示,对于新刑诉法中的一些争议条款,须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弥补其不足。
洪道德举例说,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次问话时间多长应有明确规定,“试想,在你神志迷糊时,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人在没有睡眠的情况下会产生幻觉。”洪道德表示,刑诉法在实施中还需对很多细则进行规范。
作者:苏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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