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2日讯 (记者 辛戈 实习生 李悦)在为医院装修时,农民工陈某摔成七级伤残。包工头没钱赔,医院则拿出事先签订的“一切事故与我方无关……”的合同约定拒绝担责。凭借此约定医院是否能免责?今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提前免责约定”违法,判处工头赔偿陈某9万余元,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44岁的河南籍农民工陈某受包工头姚某雇用,在太原市一家专科医院进行室内装修。当年12月9日,陈某在医院楼梯间刮墙时,梯子突然散架,陈某当场摔伤,多处骨折。此后,工头姚某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掏钱为陈某治病,而医院则以当初与姚某签订的合同中的一项“一切事故与我方无关”的条款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去年12月,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的陈某,得到援助律师的帮助后,将姚某和医院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启动农民工案件优先审理程序,但姚某和医院负责人来到法庭进行调解时,双方却各执一词,姚某称没钱,医院则拿出合同拒绝承担责任。经过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姚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判处姚某赔偿陈某9万余元。而作为发包工程的医院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姚某,存在过错。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一切事故与医院无关”,但此约定违法,故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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