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先生婚前将新买的轿车登记在女友父亲名下,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他要求岳父支付购车款。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认定该车为“彩礼”,驳回了罗先生的起诉。
罗先生诉称,2010年9月,他花27.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cc轿车。当时他与肖女士正谈恋爱,肖女士的父亲肖先生非常喜欢该车,明确表示要买,并要求将车登记在他名下。罗先生说,他碍于情面,按对方要求找经销商重新开具发票,购车人写为肖先生,但肖先生之后一直未向他支付购车款。结婚后,他与妻子感情不和,于是起诉岳父追讨购车款。
肖先生辩称,当时其女儿正和罗先生谈恋爱。罗先生为向他表现经济实力,主动提出送他一辆轿车,自己通过赠与行为合法取得车辆,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车辆登记于肖先生名下时,罗先生与肖女士正在恋爱,且肖女士已怀有罗先生孩子。一个多月后,俩人登记结婚。因此,罗先生将其购买的轿车登记于肖先生名下,该车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彩礼”的性质。宣判后,罗先生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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