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为承揽森林公园项目借有资质公司名义投标行贿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领导
一块表加50万拿千万绿化工程
本报讯(记者洪雪)公司没有资质,女商人徐某为了能揽到工程,先后行贿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郭生强和副主任张贺同。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据悉,郭生强和张贺同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将在二中院受审。
47岁的徐某成立了北京泰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拿到密云新城滨河森林公园二期西段绿化工程,以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
为了中标,她私下请工程招标方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郭生强、副主任张贺同(均另案处理)帮忙,给了郭生强一块帝舵手表,价值20252元,给了张贺同50万元。
记者在招标书上看到,密云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是北京市新建的10个新城滨河森林公园之一,二期西段为密云新城滨河森林公园的续建项目,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最后共有7家单位中标,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其中一家。
该公司中标的为该项目第七标段,建设地点为潮河、潮白河南岸及迎宾路两侧,主要是园林绿化及配套的给排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1950万元。
最终,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解读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区别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前者是个人,后者是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表示,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是看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还是归个人所有,如果事先出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并个人获得违法所得的行为,或者在进行单位行贿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将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论处。
处罚方面,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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