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车辆被盗。
警方破案要收“奖励费”
2012年2月下旬,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但仍然没能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车找到了。
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
这个“奖励费”还有依据
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比例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王先生不想掏这个钱,向警方讨个说法。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这样一直折腾了十几天,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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