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下员工50余万薪水,跑到外地躲债。最终,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被建德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杭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蔡某是建德人。2004年,他跟朋友合伙在建德开办了一个家纺厂,后因朋友退出,蔡某把企业改成了股份制公司,自己担任法人代表。企业雇佣员工60多名。这些员工一般是计件算工资的,正常情况下,工资一个季度发一次。
2009年,家纺厂经营出现了状况。蔡某又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从银行贷款,不得已之下,他只有借高利贷周转了。但是,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连支付高利贷的利息都不够。2010年初,开始不断有人问蔡某要债。
后来,蔡某索性把公司丢给了哥哥,自个跑到绍兴躲债去了。其间,刚好他的嫂子在绍兴接了一个家纺加工点,他就在绍兴帮忙管理业务,还不时地把建德家纺厂里的机器转运到绍兴变卖。
另外,蔡某也一直没有跟员工透露自己负债的真实情况,只是说要到绍兴办新厂。不知实情的员工们,也一直被蒙在鼓里。但是,自那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拿到过工资。员工无薪作业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7月底。
2011年8月,员工们向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蔡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50余万元。可是蔡某从头至尾都不见踪影,而是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哥哥处理此事。
2011年8月9日,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后,形成了一份仲裁调解书,要求蔡某把拖欠的工资付清,但蔡某迟迟未有动静。8月底,员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蔡某仍旧无动于衷,逃匿在外地拒绝支付工资。
今年2月10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建德市公安局查处。2月15日,蔡某被抓获归案。
对于恶意拖欠员工薪水一事,蔡某表示,企业资金都被他用来归还欠款、支付利息了,所以才会一直没有付清员工薪水,收到仲裁调解书后,他也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能拖则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认为,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巨大,涉及人员范围广,且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因此,有逮捕必要。
据每日商报 作者 张玎 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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