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狗狗主人承担90%的责任
(记者 刘瑶)公共场所狗咬伤人,狗的主人无疑要担责。
但在门口放置了显而易见的警示标志后,狗为了看家护院而咬伤陌生访客,主人是不是也要负责呢?
家住巩义市的董辉,把自家的三层楼房分租给了十余户租房者,孟楠就是其中之一。
2011年7月22日下午,孟楠的朋友刘伟来给他送东西。进门前,刘伟听到了狗叫声,还看到门口的墙壁上用粉笔写有警示标语“生人莫入院,楼上有狗”。于是他就打电话叫孟楠下楼。
懒得动的孟楠站在楼上告诉刘伟:“狗用链子拴着呢,咬不到人。”快到二楼时,刘伟看到被拴在楼梯转角处的大狗正冲他狂叫,刘伟害怕了,喊孟楠过来帮忙。
本想叫房东董辉出来看着狗,但孟楠很快发现董辉一家都外出了。孟楠只好安慰刘伟:“你快速地沿着墙边过来,狗链子短,它咬不到你。”
犹豫了一会儿,刘伟无奈照做。但就在他快要安全通过时,大狗一个猛扑咬伤了他的左腿下部。
刘伟认为自己的治疗费应由房东董辉承担,但董辉以门口有警示标志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刘伟诉至法院,要求董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董辉家有十余户租房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入人口较多的场所,所以董辉饲养狗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尽管在门口有警示标志,但不足以防范危害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董辉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伟在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也有一定责任。昨日,法院判决董辉承担90%的责任,赔偿刘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实际损失1700余元。
(线索提供:刘晓培)(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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