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隐专员公署裁定3条新准则 规管威力增强
2012年03月29日10: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1998年10月曾就另一杂志闹市偷拍途人作出裁定,指其违反法定资料守则中须以公平方法收集个人资料的规定。
这是公署第一次试图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来规管传媒的偷拍行为,那一次因为杂志社上诉得直,私隐专员功败垂成。28日,私隐专员卷土重来,再度裁定传媒偷拍艺人在居所内的活动属于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令私隐条例的威力大幅扩张。
跟前案相比,私隐专员今次订出了更细致的准则。当年,私隐专员是以“偷拍者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拍者事后会同意拍照”、“偷拍者所属机构没有一套合理的守则规范偷拍所得照片如何使用”,以及“随意和主观的点评途人穿衣品味不算新闻活动”,这几条准则虽在1999年获高等法院原讼庭确认,但上诉庭于2000年以“没有具体目标人物的拍照不算收集个人数据”,裁定个人资料守则不适用于个案,高院确认了的准则因此不受重视,私隐专员此后多年都没有再收到针对传媒偷拍的投诉。
针对此次同一传媒集团下两份刊物的偷拍行为是否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定出了3条新准则,即“投诉人被拍摄时对他的私隐是否有合理期望”、“偷拍者是否有计划地监视拍摄”、“收集个人资料行为是否涉及公众利益”,专员并表明满足公众好奇心不算公众利益。专员又指出,由于两份刊物是针对具体目标人物偷拍,按照此前上诉庭的裁决仍属于收集个人资料行为,须受个人资料守则规管。
根据英国上议院2004年在名模金宝被英国《镜报》偷拍案的裁决,知名艺人对外宣称从不吸毒,遭传媒揭发是隐君子和正在戒毒,传媒的发表受公众利益保障,但细致披露戒毒中心所在和疗程,以及中心外偷拍的当事人照片,则会妨碍当事人完成戒毒疗程,缺乏足够的公众利益。本次两份刊物均以举证艺人说谎为偷拍辩护,相信与此先例有关,但私隐专员指两刊物欠缺事实依据,立论牵强,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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