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审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本报讯 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拟将有权调查核实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并作出是否启动罢免程序的决定。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对于罢免村委会成员失败的,在届期内村民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罢免的,将难以启动罢免。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北京市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村委会选举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
受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向常委会会议作两个修订草案的说明。在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方面,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
释疑
1 村委会是否要避嫌?
村委会是组织,而罢免是针对个人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负责人表示,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是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位人士表示,在以往的工作经验中,虚假联名和罢免理由不真实的情况都曾发生过,比如向参与联名的村民了解时,有村民反映虽然签名是真的,但当时签的时候并不是为了罢免。
至于由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是否会因为被罢免者自己调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而产生公正问题,该人士表示,村委会是一个组织,而罢免是针对个人的,应当相信村委会能够认真调查。
2 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草案相关规定已经请示民政部
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的规定只有一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委会组织法并未规定村委会可以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是否违反村委会组织法,民政局上述人士表示,在起草过程中,确有这种意见,为此还请示了民政部,民政部认为目前这种规定可以。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只要符合联名条件即应启动罢免程序,并无罢免理由真实性的要求,但修订草案赋予了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的调查权,如果经过调查核实联名属实而罢免理由不真实,罢免程序是否启动?上述民政局人士表示,对于这种情况可能要酌情处理,不一定绝对启动罢免。
3 为何不可多次罢免?
成本太高,影响村委会运作
吴世民表示,为防止频繁启动罢免,修订草案规定,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
上述民政局人士表示,罢免成本很高,一次罢免启动、核查、举行投票全过程一般需要三四个月,有的能长达半年多,村委会任期只有三年,频繁启动罢免,会导致村委会工作难以正常运转。
该人士透露,最近三年,北京尚无一起成功罢免的案例,而对提出罢免的要求进行调查后,往往因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而无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委会组织法有关罢免的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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