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小罗坠楼意外发生的阳台。
法院判地产商、孩子父母各承担一半责任
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钟紫薇摄影报道)夫妻俩都出门在外,把4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回家后却发现儿子已经坠楼身亡。伤心欲绝的罗先生与彭女士认为家里的阳台护栏存在缺陷,因此把凤岗雁田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60万元。
东莞市第三法院日前判决认为,房屋阳台护栏的设计缺陷与小孩的死亡的确存在因果关系,但父母未尽监护之责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决“各打五十大板”,地产商需赔偿近30万元。
提醒
审判员:家长要留神 开发商应清除隐患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员郑水强在判决时附上法院寄语,希望给双方当事人以警示。郑水强表示,家长们收楼、入住新居时应检查房屋的阳台、窗台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勿让孩童单独待在家中或离开家长们的视线。平时,家长也要告诫、提醒小朋友勿在阳台、窗台附近或顶楼嬉戏。
虽然纠正该缺陷并不在法院处理案件的判决职责范围内,但法院还是希望通过审判员寄语,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觉纠正该缺陷。
事件:4岁男童坠楼身亡
2011年4月17日,对于东莞凤岗的罗先生和彭女士夫妇无疑是个沉重的日子。彭女士在外旅游,罗先生上午外出买菜,把4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罗先生买菜回家后,却找不到小罗,而家里又没有异常,所有现金、财物都没有丢失,门、阳台和窗的防盗网也未遭破坏。心急之下,罗先生拨打110报警电话,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小罗从入户花园最上面两条横杆间钻出意外坠楼死亡。
罗先生夫妇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开发者,提供的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60万元。
地产商:
家长未尽监护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表示,罗先生夫妇未尽监护责任是导致小罗死亡的直接原因。作为小罗的父母、监护人,夫妻俩对未满5岁小孩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
同时,公司在阳台的设计和施工中已经考虑到了防止儿童攀爬、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因素,阳台的安全性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罗先生夫妇以阳台栏杆存在缺陷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法庭:阳台护栏有重大缺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阳台护栏是否存在缺陷、该缺陷与小罗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结果发现,该阳台护栏的设计与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是“距离地面45厘米范围内有可踏面”,因此栏杆净高不足71.6厘米,严重低于规定的最低值110厘米。其次,该护栏离地45cm以上的位置也有攀登踏面,未能有效防止儿童攀爬。最后,护栏最上两条横杆间的垂直距离与横面距离均大于有效防范距离11厘米,不能有效防止儿童钻出。
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彭女士夫妇虽然安装了阳台防盗网,但由于第三种情况的存在,该阳台护栏的设计仍不能防止儿童从最上两条横杆间钻出坠楼。因此该阳台护栏的设计缺陷与小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罗先生与彭女士是小罗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尽监护照顾之责。罗先生事发时留小罗独自在家,致使小罗完全不在其监护之下,是造成事故发生重要而不可缺少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罗先生、彭女士夫妇近30万元。
作者:钟达文 钟紫薇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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