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记者熊润频)前后六年打磨,历经审查、审议、修改、暂缓表决和风险评估论证,在3月29日上午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修订后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获批准。
该《条例》在推行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建立行业退出机制,打击非法营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将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出租车行业存在多小散弱问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了每年的质量信誉考核和经营规模是经营者再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必备条件,并明确规定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等。
针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本次修订增设“特许经营权”一节,从经营权期限、出让程序、新增出让方式、经营权流转、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权的收回等方面对特许经营权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
针对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充分,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的规范内容,包括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并明确企业应当为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拒载”等违规的驾驶员,除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外,将追究企业的相关责任,将驾驶员服务行为纳入企业服务信誉考核,作为对企业评价和实施处罚的依据。
针对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条例》规定有经营者“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等情形,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特许经营权。将原来9种导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行为增加为10种,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零分”的行为包括在内;驾驶员“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等四种行为,则要终身禁入。
针对非法营运行为,《条例》增加了三种加重情形。对于使用仿冒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增加了“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等。
[新闻背景]
6年打磨2次“过堂”方过关
出租车增长速度和增加规模位居包括京、沪、津、渝在内的国内同类城市第一;出租汽车企业数量全国第二,但规模小,上千台的仅2家;经营模式粗放、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充分、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面对2006年以来,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该市已实施14年的原有法规迫切需要修订。
2006年起,成都市着手进行《条例》修订方案的研究、论证、起草工作。2011年10月,修订后的《条例》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从2011年10月起,《条例》先后经省人大财经委合法性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却决定暂缓表决。这在以往很少见。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又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人员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对比分析和总结外省市经验教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也对《条例》进行了逐条研究,相应修改,并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评估报告。本次常委会上,仔细打磨后的《条例》终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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