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百隆 汤婧婧
本报记者 解亮
早报讯 拿到温州中院二审判决时,温州市民胡某,总算稍微松了口气。
原来,胡某停车入库时,鬼使神差撞上一辆保时捷跑车,结果遭车主陈某索赔78万元。
陈某的意思是,这其中有20多万元,是保时捷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
这场官司经两次“过堂”后,温州中院二审认为,出行方式并非只有租车一种,最终只认定陈某交通费损失8000元,总损失19万多元。
撞了豪车傻了眼
2010年9月29日下午,胡某开着自己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进入乐清柳市一地下车库,结果操作不慎,撞上一辆停在车库的轿车。
胡某定睛一看,不禁捶胸顿足,悔不当初。原来,他撞上的,竟是一辆保时捷跑车。
这辆保时捷,已被撞得车身后移,左侧还直接撞上了墙壁。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责。
让胡某惊出一身冷汗的是,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额只有5万多元,而保时捷车主陈某开的索赔“账单”,却涨到78万多元。
怎么会这么贵?陈某提供的明细是,车辆维修费55万多元,鉴定评估费2.3万元。另外,修车期间,还要算每天600元车辆租赁费,总共349天,合计20.9万余元。
一审判决定了
8.6万“租车交通费”
赔偿差距这么大,自然协商不下来。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保时捷跑车的维修费,应该是16万多元,鉴定评估费2.3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陈某的车子受损,且较长时间没修复,确实影响正常用车,造成其他交通费支出。
不过,陈某要求按每天600元计算,这明显就过高了。参考普通车租费,酌情确定按每天220元计算,所以,交通费损失为8.6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胡某赔偿金额共计27万多元。
二审判决认为
出行并非一定要租车
结果,陈某和胡某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了上诉。
温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费认定没问题。
至于每天600元租车费损失,温州中院认为,陈某车辆受损后,可能造成其他交通费用支出,但应当以实际支出为准,且出行方式并非仅有租赁车一种,陈某请求以租赁车辆方式计算交通费损失,应不予支持。
照此看来,一审判决时按每天220元计算不正确,应予纠正。
但考虑被损车辆停驶时间较长,陈某确有支出交通费的必要,故酌情确定交通费损失为8000元。
最终,二审判决胡某向陈某赔偿1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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