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辽阳市大黄二矿瓦斯爆炸事故存在迟报等诸多问题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陈炜伟、朱立毅)记者1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通报了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通报指出,该矿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同时暴露出违法生产等诸多问题。
据通报,3月22日,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抓紧时间,科学施救,全力解救井下被困人员,同时切实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据通报,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顶造成与上部采空区沟通,采空区瓦斯涌出,在处理冒顶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通报指出,事故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二个安全出口。三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四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七是地方相关部门对该矿技改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矿以技改名义得以保留,逃避关闭。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部门要求: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制定并执行矿井整合技改准入标准;加强对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完善通风系统,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
此外,要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事故,以及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人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作者:陈炜伟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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