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鲁哲)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今天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除已经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调整。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天起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就业补助标准
对社会协管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此外,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调整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公布。
此前,市人保局已公布自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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