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货车失控致7死 司机被判7年
2012年04月01日17: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成都4月1日电(记者 安源)1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龙泉驿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因货车失控而致7人死亡的肇事司机7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1年4月29日,一辆装载了20.6吨危化品的货车行驶至龙泉山隧道附近时制动失效,冲入了对向车道,先后与4辆车发生碰撞,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驾驶货车的肇事司机被龙泉驿区法院认定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32岁的朱元龙是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4月29日下午,朱元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R20855的重型罐式货车,由资中收费站进入成渝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该货车装载了20.6吨危化品环己酮,并严重超载。当天15时55分许,该货车在成渝高速公路龙泉山隧道附近一处弯道下坡时,朱元龙发现车辆制动失效,立即让随车押运人员王某某跳车自救。紧接着,朱元龙向右打了一下方向又向左打了一下方向,使货车碰撞中心护栏,并越过中心护栏冲入了对向车道。失控的货车先后与4辆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该货车侧翻,所载的环己酮大量泄漏,引起一辆小型轿车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剧烈燃烧。最终,车祸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黎某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某及乘车人杨某、冯某等共7人当场死亡,王某某等4人受伤。朱元龙向公安机关供述,刚开这辆车时,车子就存在挂挡跳挡、气泵漏气等问题。经鉴定该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元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货车所在单位与7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按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龙泉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元龙驾车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在3~7年的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
办案检察官介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在这起案件中,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且肇事者朱元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由于其情节特别恶劣,对其在这个幅度内顶格判刑是合适的。
检察官介绍,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主要考量造成损害后果大小(如死亡、重伤人员数量、造成财产损失金额等)、违法情节轻重(如有无严重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社会影响等情况。本案中,朱元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车籍单位积极协助赔偿死者家属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仍对其顶格处罚,主要是因为朱元龙在驾驶运载易燃易爆危化品车辆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并且最终酿成死亡7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因此对其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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