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474名公职人员因商业贿赂被判刑
新华网广州4月4日电(记者孔博)2011年到2012年3月,广东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20件,审结601件,对719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其中国家公职人员474人。
广东省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通报了近期判决的10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有:
深圳市福田区原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平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09年间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获得华新村改造项目等提供帮助,接受金光华公司董事长李亚鹤贿送的港币400万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李平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利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局长、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11年6月间,在单位物品采购、人事调动及对辖区内酒店、网吧、游戏机室经营的监管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64.9万元。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健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属企业的职务便利,于1999年至2010年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人民币388万元、现金港币8万元及红木家具一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谢榕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作者: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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