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次判错案,终身担责任
“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河南省高院将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带上“金箍咒”,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是退休,都将为他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对判错案的法官将给予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赵作海错案
催生错案终身追究出台
当天,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宏昌给记者解读了河南省出台错案责任终身办法的背景。
为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1998年8月26日和1999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高院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该措施出台至今已分别有十四、十三年,部分内容因法律法规修订、及执法环境改变,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质,有的法院进行了追究,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
特别是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今年全国及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完善和落实错案追责制度。为此,河南省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完善对法官办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经过调研,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念“紧箍咒”
让法官为权力负一辈子责
王宏昌说: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主要目的,是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谨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权,给法官一个“紧箍咒”,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力求通过完善的制度,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该《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为避免出现错案后不知向谁追究责任,《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错案责任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其他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对一些案件来说,虽然办错了,但当时没有被发现。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发现是错案,当事法官可能已经提拔、调离、辞职或退休,致使责任追究长期搁置,不予处理,实际上已经免除了错案责任。法院将通过设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错案责任人在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情况下如何追究责任的程序。即对明确认定为错案的,原办案人员什么时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充分发挥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作用,确保《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落到实处,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对应追究责任的在职工作人员,法院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党政纪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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