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沙坪坝,市民周华出示自己购买的奶粉。 记者 徐元宾 摄 |
本报讯(记者 付迪西 实习生 夏超楠)“奶粉罐上明明标有QS标志,属于普通食品,怎么还写‘有抗氧化、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的语句,这不是属于保健食品才用的宣传语么?”今年2月,巴南区周华(化名)在沙坪坝一超市买了一罐奶粉后,发现该奶粉说明内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将出售该奶粉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奶粉价值的10倍,共计2180元。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奶粉罐上有保健用语
“原本奶粉是送给朋友的,结果我发觉奶粉包装上存在一些问题。周华说,今年2月22日,他在沙坪坝区沙正街某超市内买了罐明一牌孕产妇配方奶粉,价格218元,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买回不久,周华便发现该奶粉标识有问题。
“奶粉明明就是普通食品,但却标注有保健作用。”周华向出示了他买的奶粉。记者看到,该奶粉的罐外写有“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在“特点”上写着“有助于提高机体免疫力”、“有助于改善睡眠”等字样。“根据200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非保健食品不能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周华称。
超市拿错了质检报告
超市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3月份该奶粉厂家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在法庭上,该超市代理人辩称,他们销售的奶粉是合格的,奶粉标识并没违法食品安全标准。他称,首先,标识合法属于行政范畴,不属于民事范畴。该奶粉是否具有标识上的作用,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判定,而超市在没收到相关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前,只能认定其合法。
其次,超市提供了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因此销售的就是合法产品。最后,此奶粉对周华的人身财产没有损害,因此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如果周华对产品不满意可申请退货。
周华称,超市对他的人身权虽没有损害,但损害了他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同时,超市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是3月份的,与他买的产品不属于同一批次,不具有证明效力。
由于超市暂时无法提供去年12月的质检报告,法官提出休庭。
调解不成法官择日宣判
昨日下午,超市代理人带来了去年12月周华购买的那款奶粉同批次的质检报告复印件。周华提出,该质检报告上是明一集团的检验章,是由厂家自行出具的检验报告,他认为质量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普通食品标称保健内容 容易误消费者
对此,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表示,罐身有食品认可标志而写有保健内容,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矛盾。而厂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有违背第三方鉴定的中立原则,“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算食品不存在问题,对方仍可合理质疑。
杨朝敏认为,就算鉴定食品为合格产品,只能证明食品质量合格,而不能证明宣传中的保健作用是否有效,因为食品认可和保健品认可是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管的内容,之间是两种证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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