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丁国锋王磊磊4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涉“瘦肉精”渎职犯罪系列案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建邺区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岳邦超、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原科长周炳祥、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原科长王健以及驻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原负责人王吉林4人,在对生猪屠宰环节的检测、检验检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未有效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其中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成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健、岳邦超、周炳祥、王吉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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