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旭 宋宁华
本报讯(通讯员 陈家旭 记者 宋宁华)一对外地来沪经商的“70后”夫妻,一口气在嘉定同一小区买下了两套别墅,房价总额高达1800多万元。不想,在付了150万元首付款后,他们却违约了,一笔巨额违约金摆在了他们面前。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解除夫妻两人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合同,两人需承担总计170余万元的违约金。
小李夫妇从外地来到上海经商,眼看上海的房价一路攀升,他们在2010年9、10月间决定“出手”。两人分别与嘉定区一个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各自购买一套近300平方米的别墅,房价分别为770万余元及1030万余元。两人在签约时共支付开发商首付款150万元,并约定两人购房不贷款,剩余房款于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之后,由于两人未按约支付房款,开发商与夫妇两人协商,双方就付款问题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达成补充协议。开发商同意夫妇两人分期支付房款,两人所购别墅的剩余房款应于2011年11月付清。补充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如两人未能如期足额支付房款,应按总房价的20%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等。除妻子小陈在2011年7月支付开发商房款200万元之外,两人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房款。
2011年10月,由于未收到两人购房款,开发商根据双方间的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并由两人分别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承担所购别墅总价20%的违约金。在审理中,开发商拒绝了两人提出的将房款支付日期延至2012年6月底的要求。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小李夫妇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因夫妇俩未能按约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法院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小李夫妇违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调低为总房价的10%,两人应承担共计170万余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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