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博 宋宁华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英特尔公司诉因特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因特佳公司、陶某停止侵害英特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特佳公司赔偿英特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陶某对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被人盗用
英特尔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表示,“INTEL”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该公司的简称和商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驰名商标。英特尔公司发现,因特佳公司未经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打印机硒鼓、墨盒等产品上,公司网站域名和英文名称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和“inteljet”等文字。与此同时,因特佳公司还将相关图文标识用于产品及产品包装和标签上。英特尔公司认为,因特佳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此外,英特尔公司指出,由于陶某在上海经销因特佳公司的侵权产品,纳百川公司在明知陶某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陶某销售侵权产品开具发票。英特尔公司把纳百川公司和陶某也一起告上了法庭。
属于“傍名牌”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特佳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与英特尔公司主张的“INTEL”“intel”等商标核定使用微型计算机、微型控制器、微处理机、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判断英特尔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是认定因特佳公司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INTEL”商标和“intel”商标分别注册于1985年4月30日和1985年2月15日,并使用至今,在英特尔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中,属于注册时间最早、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商标。英特尔公司也提供了证明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认定“INTEL”商标和“intel”商标为驰名商标。
因特佳公司使用与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硒鼓、墨盒等产品,属于打印耗材类,虽与英特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类或类似商品,但两者从广义上都与电脑有关,因特佳公司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所用标识与英特尔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构成对英特尔公司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
陶某是因特佳公司的代理商,其销售因特佳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也侵犯了英特尔公司的商标权,构成共同侵权。纳百川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袁博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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