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明知对方借钱是为了行贿,仍然看在朋友面子上借款,最后借款讨不回来向法院起诉,却因为该借贷关系是非法的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原本想赚点利息的许某“竹篮打水一场空”。
许某和吴某是朋友。2010年9月份,吴某先后三次来到许某家中借钱,他称自己在福州开了一家大型的家具城,现在因为手续办不下来,需要向别人行贿。吴某称自己的钱都投到家具城里了,想向许某借钱救急,并且开出了“三分利”的高额利息。
许某原本不想借钱,但又对高额的利息眼红,加之平时和吴某关系不错,不借钱的话面子上过不去。于是,由2人共同的朋友俞某担保,许某分3次借给吴某12万元,约定10月初还款。眼见到了还款日期,吴某却不知去向。
无奈之下,今年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俞某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福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因此,法院驳回了许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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