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小长假刚刚结束,三天的假期让不少人感到“心欠欠”的。为了延长这个假期,不少市民还专门调用年休假,连同周末两天一起,将清明假期拼成了7天。
事实上,放假永远是上班族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诸如国庆、年休假、婚假等等,都是大家熟悉而期待的假期。不过,很多人并不知道,除了这些假期之外,一些市民还能享受到一种最长可达45天的探亲假。
所谓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与父母团聚的假期,这也是国家的法定假期之一,最短20天,最长可达45天。不过,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市民表示自己从未享受过这种假期,也不了解这种假期的含义,但是大家普遍都表示对此充满期待,希望了解相关条件、如何休假等信息,为此,记者也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新闻调查
探亲假遭遇“冷门”
近20名上班族 一半多都没听过
探亲假最长可以休45天,听到这样的规定时,不少市民,尤其是一些年轻的上班族都表示“不敢相信”。记者就此问题于近日采访了近20名上班族,其中一半多都表示没听说过,更没享受过这样的假期。“所谓的探亲假,是不是跟年休假一回事?”甚至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26岁的白领小刘家住重庆,他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除了“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外,就只有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可自我调配的假期,至于探亲假,他从没听说有谁休过,当初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像我这种父母在外地的职工,要想回家探亲只能动用年休假,或者选在法定假期内。至于这种45天的超长假期,我从来就没想过。”
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不了解探亲假,曾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周先生就表示自己曾从中受益过,他说那时自己还没结婚,每年都可以休探亲假,后来结婚之后,按规定4年才能休一次,也就慢慢忽视了这个假期。如今在单位上,真正符合标准,并主动提出申请的人其实并不多,相对于法定假期、年休假等等,这个假期的确显得有点“冷门”。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我市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里,仍然有关于探亲假的相关制度,但相对于其他带薪休假的假期,它的知晓率并不高,而且因为有条件限制,实际享受过的人也不多。
新闻背景
探亲假最长45天
不与年休假冲突 单位应负担路费
事实上,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些假期都包括了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单位还应当提供路程假,而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除此之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还应当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那么,探亲假是否与年休假发生冲突?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新闻现象
并非每个人都能享受
颁布以来31年都没修订 政策还需与时俱进
既然探亲假是如此“诱人”,那为何仍有如此多市民表示没享受过,甚至没听说过?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实际上如此长假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享受。《规定》明确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人群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休假的条件为 “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也意味着不是所有人都能休探亲假,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更是没有办法享受到这样的假期。
实际上,自《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颁布以来,至今31年来都没有进行过任何修订,一些市民认为这虽然是为劳动者谋福利的政策,但也应当与时俱进,使之更符合当前实情。市民周先生认为,相比31年前,如今的非国有企业越来越多,不少国有企业也都进行了改制,这样一来使很多有探亲需求的人,失去了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客观上也是造成探亲假“好菜遇冷”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针对《规定》中的一些细节,不少市民也觉得应该有所变化,比如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可是一旦结婚,就变成了每4年给假一次。“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也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探亲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周先生认为,此外关于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最好也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调查解读
专家建议:应覆盖更广泛人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 胡光伟
尽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尽管成了遇冷的“香馍馍”,但《规定》当前还具有法律效力。据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只要符合条件,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假,这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至于非国有企业,他表示目前只是要求参考执行,但并未做强制性规定。
对于这个话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提出看法,他认为在当今社会下,探亲假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分居两地的子女和父母来说,这是一种珍贵的精神慰藉。不过他也认为,有关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应该结合当前实际,个别细节之处,也有进行调整的必要,“比如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我认为范围应当更广泛,只要有这个实际需求的劳动者,都应当可以享受,也不因工作的单位或企业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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