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王俊莎 报道
八旬老妪葬身养老院火海,孤寡老翁养老院丢失继子……记者从闸北法院获悉,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与养老机构间的涉老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解决“养老”问题的紧迫性。
八旬老妪葬身养老院火灾
年近八旬的李阿婆有四个子女,还有一名继女远在兰州。本来有四个子女在身边轮番照顾,然而李阿婆患老年痴呆症后生活不能自理,子女经商量后决定将她送往养老院,定期前去看望她。
2009年底,李阿婆入住某养老院1600元/月的三人房,享受该养老院的一级护理,即全护理包食宿。然而,照顾李阿婆的一名护理员同时还负责八名不同护理级别的老人。 2010年8月2日11时许,李阿婆房内突然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当时护理员不在房内。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火灾后,赶紧将李阿婆救出房间,送往医院急救,可当时李阿婆已烧得不省人事。后经医生诊断,李阿婆为全身多处烧伤、吸入性损伤、心衰等,被收治入院,进行左、右大腿中段截肢术。然而,李阿婆终因医治无效,于当年8月19日辞世。养老院为此垫付了李阿婆医药费及丧葬费8万余元。
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表明:该起火灾事故排除遗留火种和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未发现人为放火的证据,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的可能。
随后,李阿婆的四个子女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闸北法院根据消防部门对于火灾原因的认定,判断电气线路故障与涉诉火灾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养老院赔偿李阿婆子女各项费用共计21.8万余元。
孤寡老翁养老院丢失继子
凌老伯曾将继子小厦委托给养老院进行终身抚养,谁知小厦却在养老院“人间蒸发”。闸北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养老院给付凌老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
1988年9月,50多岁的凌老伯与黄女士再婚。婚后,黄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患重度智障的儿子小厦和凌老伯一起生活,两人还共同领养了一个小孙女。 10年后,黄女士因病去逝。 2001年8月,年过花甲的凌老伯自觉无力同时照顾小厦和领养的小孙女,决定将小厦委托给养老院进行抚养。于是,凌老伯委托养老院抚养小厦终身,双方就此签订协议,凌老伯一次性给付养老院4.2万元作为小夏的生活费,其余每月生活补贴费由养老院向动迁办领取。
2002年4月7日,凌老伯前往养老院探望小厦,却被告知小厦已于3天前走失了,警方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凌老伯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终止双方的抚养协议并返还小厦的全部生活费。 2004年,此案经二审审理,法院最后支持凌老伯终止履行与养老院抚养协议的诉请,并判决养老院一次性返还凌老伯3.9万元,该款项由凌老伯作小厦的监护人代为保管。 2007年6月14日,某法院根据凌老伯1年前的诉请,发布公告依法宣告小厦死亡。嗣后,凌老伯又诉至闸北区法院,要求养老院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万余元。
闸北区法院认为,小厦系重度智力障碍人士,本案凌老伯作为监护人与养老院签订了终身抚养协议。然而,在小厦入住养老院期间由于养老院管理不善,致小厦长期失踪。现凌老伯要求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法院遂酌情判决养老院给付凌老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
养老机构存“三不符”现象
近几年来,社会“养老”问题突出,由此法院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的案件也频频增多。该类案件反映出了目前养老机构存在的“三不符”现象:一是护理等级与收费标准不符。养老机构为扩大保证客源,常打 “价格战”,以较低收费揽客,与护理等级和服务对象不符。二是护理等级与服务质量不符。养老机构虽承诺给予老人专护或一级护理标准,但实践中工作人员配置和护理服务质量往往无法达到承诺的等级标准。三是索赔金额与承受能力不符。部分养老机构系私营,且未替入住老人办理保险,一旦老人发生伤亡后果,家属往往无视责任大小,一律提出高额索赔,远超养老机构的承受能力。
同时,因护理对象多系意识不清的老人,对于损害产生经过无法详细陈述认定,又因损害常系老人自身行为造成的,导致裁判中定责较难。
对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实践细则,并注重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整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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