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2012年04月10日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司法解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公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更不能绕过法院自行决定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赵大光: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对政府申请严格审查,政府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材料。赵大光:也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如果这些材料不齐全,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孙军工:《规定》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更多审查手段查明事件真相,而不局限于材料审查。赵大光: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还可以做现场调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实搞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正确判断。赵大光提示公众,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对补偿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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