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因航班延误3小时,律师张元欣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6元和违约金0.5元。3月21日,法院判决张元欣败诉虽认可南航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法院并不支持张的诉讼主张。昨日,张元欣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有调查显示,我国有高达76.5%的消费者曾遭遇过航班延误,但仅有6.5%的乘客获得过延误损失赔偿。法律专家称,因我国目前对“航班延误”尚未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且索赔程序繁琐,导致绝大部分乘客通常放弃索赔。记者 陈学超
事件回放:延误3小时 索赔9块1毛
2011年11月10日,张元欣通过携程网购买了11月12日由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南航CZ6952机票一张。11月11日晚九点左右,携程网站客服电话告知张元欣,该航班因“航班内部运力调配”原因,须推迟至12日下午17点30分才能起飞,共计延误3小时。
为此,张元欣在杭州市联系航班变更事宜花费长途电话费8.6元。
返乌后,张元欣与南航客服沟通,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但南航客服仅通过电话赔礼道歉,同时告知张元欣,因承担违约金没有先例,故无法赔偿。
张随后起诉南航,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9.1元。其中,0.5元是航空公司没有按时起飞所造成的违约金,8.6元是他因此事与航空公司的通话费用。
一审判决:南航承认违约 法院不支持赔偿
“我承认,我们公司的确存在违约。”一审时,南航代理律师谷斌称,但他同时表示,根据民航总局下发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张元欣所乘航班“延误3个小时”不在民航总局规定的时限补偿范围。
3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元欣对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履行承运义务,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合理,但是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其计算0.5元违约金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不服上诉:既然违约为何无责?
昨日,张元欣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张元欣代理人肖建琪律师说:“在通常情况下,乘客退票时,航空公司都要收取20%—50%不等的违约金,如果退票要计算违约金,那么航班延误也应支付违约金,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张元欣认为,航空公司虽然提前一天通知航班延误,并提出可以调整航班,但变更后所需购买机票与原航班有300多元差价,自己无法接受,双方没有就此达成协议,因此不能认为航空公司具备《民用航空法》126条所称‘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的免责情形。
张元欣在上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张元欣说,“法院既然已经认定航空公司违约,就应当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连消费者主张的0.5元的象征性违约金都不予支持,既不利于对弱势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保护,也会对类似垄断企业的违约行为起到助长和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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