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雪)母亲去世后,王某发现母亲还有一笔40余万元的货款未收回,于是便瞒着家人偷偷以母亲名义提起诉讼,结果在法庭上露馅。
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2010年10月,李女士因病去世,她生前为一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
后来,李女士的儿子王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在个体工商户账面上还有应收货款40余万元。
王某动了歪心眼,他向父亲以及妹妹隐瞒了这一事实,并以为母亲办理销户为名,拿走了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等证件。
王某并没有到相关部门为母亲办理销户手续,而是于2010年12月以母亲李女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偿还货款40余万元。
开庭时,王某作为母亲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他对交易中的具体问题并不了解,对很多细节问题都不能回答,法官表示有些问题需要向李女士本人核实,王某一会儿说母亲在河北姥姥家,一会儿说母亲在医院治疗。
王某前后不一的言辞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官到王某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
在事实面前,王某承认自己是冒用了死去母亲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想独占这笔达40余万元的货款,不想让父亲及妹妹知晓。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并且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其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且王某的父亲与妹妹均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最终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延伸采访冒用他人名义诉讼 可能被追刑责
房山法院民二庭的卢涛法官介绍说,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近年来,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多起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案例,有的因涉嫌诈骗还被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卢涛法官表示,在冒用他人名义诉讼的情况下,民商事诉讼程序成了恶意当事人实现诉讼外不正当目的、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给法官设下诸多陷阱,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还会给司法机关及法官的形象、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
卢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视情节的轻重严格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
如果当事人在冒名参加诉讼的过程中有伪造证据、伪造企业印章、诈骗等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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