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不当教学场所应撤点并校
2012年04月10日18: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今天(10日)公布施行。条例如何保障校车安全?记者采访负责起草该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领导及参加条例起草座谈的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负责起草该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指出,这体现出政府对校车安全的政策导向。
赵晓光:学生上下学安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就近入学和寄宿制学校来解决,接下来最有利于学生上下学安全的应该是公共交通和客运班线,因为校车是孩子们集中乘坐,年龄层次又差别很大,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救能力、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不是很强。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校车服务对象的范围上,条例没有将高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同时对使用校车接送入园幼儿作了特殊规定。赵晓光说,这充分考虑了学生的身体条件、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
赵晓光:3岁到6岁年龄小,基本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而且幼儿接送主要应是家长或家长委托的成年人来承担。所以为了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我们在修改过程中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对于幼儿来说以保障幼儿的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作为原则。
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这强调了校车安全的属地责任原则。
王敬波:这个立法的目的就是强调无论是教育,还是公共交通,还是校车服务、校车安全,属地政府都负有总责,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首长是第一责任人,这个是非常明确的。
作者: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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