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晚报讯 中年女子陈嫂冲好两瓶热水行走时,恰逢两岁女童晓玲 (化名)走过发生相撞,致热水瓶爆裂后将晓玲烫伤构成10级伤残。晓玲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陈嫂诉至法庭索赔11万余元。法庭认为,晓玲的家长疏于监护,应自担责任30%。日前,闵行区法院在扣除陈嫂已支付的2000元后,作出陈嫂赔偿晓玲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7.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陈嫂和晓玲一家系外来租房者,现暂住在闵行区颛桥镇集体5队,双方系邻居。去年5月18日傍晚,陈嫂烧好水,双手各拎着一个盛满沸水的热水瓶行走在不足1米宽的台阶上。却在转身时,恰遇不满2周岁的幼童晓玲路过,晓玲的头部与陈嫂右手拿着的热水瓶相撞,导致热水瓶爆裂,开水溅到晓玲身上,造成烫伤。经伤情经鉴定,结论为晓玲因烫伤左胸、左上、下肢Ⅱ-Ⅱ°深10%,现左胸、左上肢、左下肢等多处瘢痕形成,评定为10级伤残。为索赔损失,晓玲在其父亲的代理下,将陈嫂诉至法院,要求获赔残疾赔偿金6.3万元、医药费2.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损失,共计11.26万元。
为证明晓玲确实被陈嫂所烫伤,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两位证人均陈述道,当时,陈嫂左、右手各拎着一个热水瓶,在转身时,晓玲正好走过来,陈嫂右手的热水瓶撞到了晓玲头上,致热水瓶爆裂将晓玲烫伤。但当时晓玲身边没有大人看护。
陈嫂承认热水烫伤了晓玲,但称是晓玲突然窜出,一头撞到自己提着的热水瓶而发生事故。并认为,晓玲只有19个月大,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因此,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嫂曾经前去探望,并支付了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陈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手拿着装满开水的热水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与走动的晓玲相撞,造成热水瓶破裂、开水将晓玲烫伤,对此负有责任。晓玲不满2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具有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由于其法定代理人疏于监护职责,未能看管、照顾好晓玲,致伤害事故发生,其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实际情况,酌定陈嫂承担70%,晓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0%的责任。根据鉴定结论,晓玲伤残达10级,必定遭受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对具体数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因素、事发后陈嫂的积极态度及其它诸因素综合确定。但该项主张过高,应予合理调整。此外,对陈嫂已支付的钱款,应予扣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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