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陈女士下班走楼梯时将右脚摔骨折,她随后起诉该楼物业公司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物业管理的楼梯多处防滑条破损,判决其赔偿陈女士1.6万余元。
陈女士在丰台区工商联大厦B座的一家公司工作。她起诉称,去年6月24日,她和两名同事从9层走楼梯下楼。由于楼道没开灯,她在快到7层时突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陈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修补破损楼梯,且楼梯光线昏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索赔医药费、工资损失、年终奖金等共计3.1万余元。开庭时物业辩称,公司管理楼层的照明灯光线良好,楼梯未缺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处防滑条已破损,物业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年在事发场所工作,应对场所内的设施和环境较为熟悉,对摔倒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庭酌定其自身责任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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