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最高赔偿额达300万元 仍被指偏低
2012年04月12日0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热议。无论是在音乐艺术界,还是传媒出版界,人们讨论的焦点在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更好地保护创作者还是使用者?这是一个人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起点。
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总会经历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立法者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适时修改,以保证法律法规更权威、更完善、更“接地气”。
如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广纳民意、尊重各方呼声与建议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细节问题上需要慎重把握,使草案在实践中能切实起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作用。
2012年,对于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新年伊始,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根据最新消息,这场对苹果公司的整体诉讼一共涉及约20个作家,索赔金额5000万元左右;
近日,经过反复斟酌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起热烈反响。
来自法律界和实务界人士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何意见和建议?《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进行了广泛采访。
修改草案“往前迈了一步”
据了解,日前公布的这份修改草案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成果,是基于中国社科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专家建议稿的修改草案而成,在有关“孤儿作品”、表演者出租权、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行政执法的查封扣押权、侵权赔偿上限等方面均取得突破。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占59.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又超过半数。”参与了著作权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撰写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介绍说,现行著作权法虽在2001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修改,但总的来讲还属于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计划经济和传统思维方式还深刻地影响着这个基本财产制度,也影响了著作权制度宗旨和功能的有效实现。
“事实上,这回的第三次修改才是著作权法真正开始考虑如何做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应用,着重调研哪些规定是需要在法律上给予重新确立的。”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据张平介绍,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主要是要适应现在技术和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适应了国际版权的趋势,“我们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虽然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属于国际组织讨论的诸如要对著作权的许可制度进行彻底变革等问题,但我们在音乐制品这一块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往前迈了一步”。
当记者问及如何评价此次修改草案时,张平表示:“现在评价修改草案有点为时过早,它是个征求意见稿,本身就相当于一个靶子,是让大家来打的。因为著作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论是作为权利人还是使用者,都希望通过这次征求意见能够更多地考虑社会各方的利益。”
赔偿金额仍被认为“过低”
作为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侵权案原告代理律师的王国军一直在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主要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等问题,一直希望有关法律对于BBS、大型数字图书库或者是网络文库转载著作时要区别对待,还有互联网盗版等问题。这些方面已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案件。”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此类诉讼不论是在发生频率上还是维权者的数量上,十几年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
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最后胜诉,成为国内关于网络版权最早的案件;
2007年,张抗抗等7位知名作家状告书生网,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
2009年,女作家棉棉状告谷歌。此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头组织多位作家向谷歌维权,谷歌最终向中国作家道歉,并达成相关协议;
2011年,贾平凹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同年,由当当网、京东网及执行人贝志城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作家维权联盟”,成为打击网络盗版的常设机构,为作家争取权益系统化,和数码领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斗争;
2012年,面对苹果侵权一案,作家维权联盟率先将苹果公司推上法庭。
“我们为什么要打法律这场仗?”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有在法律的压力下,对方才会有所改变,他们尽量在组织证据,希望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突破,争取更大金额的赔偿,希望借此能够推动中国在法律层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虽然没有特别明确的设计,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个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加强了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中的保护。”张平说。
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一案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便是高达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
“作为此次草案的一大突破就是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关于赔偿金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草案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同时,草案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
不过这最高值的“300万元”在作家联盟的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面前还是显得有些“渺小”。王国军向记者表示:“300万元的标准还是偏低的。赔偿标准没有考虑到价值较高的作品的情况,有的热销文学作品本身的价值就已经在千万元以上,加上维权成本等,如果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较低的话,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罗甜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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