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央视记者做了一个调查:投递100封平信到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熟人,并通过与收信人联系来查看信件最终寄达情况。调查的结果是,其中的33封信没了下落。据中国邮政总公司客服称,平信的丢失没有办法查询,并且无法赔偿。(据4月10日央视报道)
33%的平信在邮寄的过程中最终“没了下落”,如此高的丢失率,让人惊诧。这表明眼下平信的邮寄既不“平”,也不“信”。面对邮件丢失现,以及由此导致的消费者不满和愤怒,邮政企业惯于拿来回应的说辞总是“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万国邮政公约》也规定,各国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言下之意似乎是,平信原本就是无信的,邮政企业没有义务对平信丢失负责。
“平信丢失不赔”确实有法律规定,也是通行国际惯例。但如果因此便以为,平信邮寄是可以完全不讲信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甚至觉得丢失合情合理,显然又是大错特错。
《邮政法》46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71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难发现,“平信丢失不赔”其实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不仅应当赔偿,而且还应依法受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邮政法》还明确,“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这意味着,包括平信在内的所有邮件,邮政企业都负有“不得隐匿、毁弃”以及“迅速、准确、安全、方便”邮寄的法律责任、诚信义务。
“平信不赔偿”之所以被法律认可,根本原因是基于“平信”所固有的“交寄投递时均无须凭据”特征,而所以“无须凭证”,目的在于实现寄送的方便快捷、低成本。这也就是说,“平信不赔偿”并不是一种故意存心的不赔偿、抵赖赔偿。因此,邮政企业无权以“平信不赔”的法律规定为由,推卸其平信投递责任,更不能放纵平信的“无信”。
当然,要确保平信真正有信,单靠邮政企业的诚信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需要邮政行政部门强有力的行业监管,以确保对随意丢失邮件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邮政市场的充分开放和自由竞争,如果平信邮递有多个邮政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补贴也由多个企业分享),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 过高的平信丢失率定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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