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4月12日讯(记者 涂明 通讯员 连法)连江县某银行网点的ATM机被不法分子做手脚ATM机插卡口安上了解码器,键盘上方安了个探头,7名储户的存款先后遭盗取,总计22.8万元。之后,警方调查发现这些储户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并破获此案。
人被抓了,案破了,可钱未全部追回,新问题出现:谁该为储户的损失负责呢?近日,经连江县法院调解,银行赔偿了这些储户的全部损失。
连续7储户在ATM机上中招
2010年4月1日,连江县某银行网点ATM机插卡口和键盘上方被不法分子安装了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设备,储户一旦在ATM机取款,银行卡信息以及密码就会被窃取,不法分子则利用窃取到的银行卡信息另外复制银行卡盗取存款。很快,先后有7名储户存款被盗,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2.8万元。
不久,连江县公安局破获此案,并证实此案是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的安防漏洞,做了手脚,以致储户在ATM机操作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之后,受害的储户向该银行提出索赔,遭拒,便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所丢失相应存款及利息。
银行认为,警方查清是由不法分子盗取了这些储户的存款,这些储户应该向犯罪嫌疑人索赔,而不应向银行索赔。
但连江法院认为,银行有承担支付7名储户丢失存款的义务。
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银行连江县支行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款项。之后,7名原告自愿撤诉。
银行安防隐患导致储户损失
为何此案中银行要对储户损失负全责呢?
连江县法院的法官解释说,银行卡发卡行和储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而储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简单地说就是储户借钱给银行,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而银行卡就是欠条。当发生不法分子通过“克隆”银行卡盗取账户资金时,该不法行为侵害的是银行的财产权,银行有权要求不法分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未因此受到影响银行欠储户的钱,不因不法分子盗取而发生改变。两个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不会因为被盗事件而变更或终止。所以,储户依然有权要求银行还本付息。
对于本案,法官认为不法分子在ATM机插卡口和键盘上方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设备,银行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最后被不法分子“克隆”的银行卡在ATM机上成功取款,说明银行没有给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条件与环境,属于银行的过错。7名储户的存款失窃,并非缘于个人疏忽,他们在ATM机上正常取款,没有任何过失。因此,应由银行向不法分子追索损失,而储户所受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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