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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海盐县有人因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嘉兴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
根据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表示没有闯过黄灯的受访者占33.9%,超过六成的受访者都承认有闯黄灯的经历。就生活常识看,在民众的普遍认识中,“闯黄灯”本不是什么大事儿,在城市随意找个十字路口,都会很容易发现,司机在黄灯面前多选择猛踩油门,加速而过。
但是,在面对“闯黄灯”是否该罚的问题上,多数受访者表现出足够的理性,54.8%的受访者认为该罚,“必须突出法律的警示作用”,26.7%的受访者认为“不该罚,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18.5%的受访者认为“该不该罚,看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两组数据对比鲜明,一方面是多数受访者闯过黄灯,另一方面是多数受访者认为闯黄灯该罚,至少部分说明,不少人在一些法律规定上容易对人对己标准不一。
根据调查系统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到一组有趣的数据:
闯过黄灯的受访者中,选择该罚的占41.8%,选择不该罚的占39.6%,选择要看后果的占18.6%;
没闯过黄灯的受访者中,选择该罚的占74.8%,选择不该罚的占15.2%,选择要看后果的占10.0%;
偶尔闯过黄灯的受访者中,选择该罚的占49.7%,选择不该罚的占19.6%,选择要看后果的占30.7%。
这一点印证了在不少人心中,法律法规是有的,理性精神是有的,只不过落实在自己身上,困难一些。
因此,从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看,“警示”作用,不容忽视。
新京报记者 高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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