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李女士因病在中日友好医院接受手术2个小时后,被告知出现生命危险,需停止手术。但是,李女士被推出手术室后不久死亡。
李女士家人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院。
近日,东城区法院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医院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家属:
患者手术因“疼”中止
李女士是一个3岁男孩的母亲。
李女士家人称,2010年4月21日, 因腹部及双下肢肿胀,李女士被中日友好医院收留住院治疗,大夫怀疑其患有布加综合征。当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按照院方的安排,李女士进入手术室,接受手术。当晚7时许,等候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被告知“患者疼痛得完全受不了,术中出现生命危险,需要停止手术”。家属表示听从医院安排。医生观察半个小时后,又将李女士转至重症监护室观察。
李女士家人称,当晚9时许,他们被告知李女士死亡。他们进入重症监护室时见到,李女士十指染血。因对整个手术及抢救过程产生怀疑,他们当即向医院提出质疑。医生表示,李女士为肝静脉三条血管堵塞,导致死亡。
李女士家人起诉医院称,医院在手术前对患者病情未作充分了解,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操作不当、手术抢救不及时等过错,直接导致了李女士的死亡后果,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等共计90余万元。
鉴定:
医院对患者诊断正确
庭审中,被告辩称,李女士死亡后,双方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李女士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显示,医院方对李女士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法选择恰当,但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了心脏破裂的严重并发症,医方应根据李女士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等,医方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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