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私了”缘何难了? 国人特色思维境外碰壁
2012年04月16日07:34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美国艾奥瓦州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被控于2周前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被捕后他没有认罪。其父母赶赴美国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
这是一则可气又可笑的新闻,而其背后折射出的一种国人特色思维却无处不在,那便是以为钱可以搞定一切。
一种思维的养成,与环境息息相关,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决定个体的价值观走向,而个体的价值观又反过来影响社会整体环境的形成。唐鹏父母的行为可以说是我们目前社会的形象缩影,即便是出于救儿心切的目的,也无法忽视其中罔顾法律程序,不懂正义价值,逾越规则、秩序的投机和傲慢心理。
这种心理所促成的“无规则”思维和行为,形成一大社会特色,即法制无效、金钱背景至上。这种思维和行为在法治欠缺、规则混乱的情况下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却无法移植到法律严明、程序严格、执行公正的环境下,唐鹏的父母正是因为不明白这个道理,才出了这次“国际洋相”。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贿赂证人或陪审团成员将加重对其罪行的指控。在任何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这都是确保法律公正、程序正义的必须手段,也可确保法律不被任何团体或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操纵。然而对唐鹏父母而言,可能这种法律文明很难为其所知晓和理解,这是因为惯有的“私了”现象给了他们示范影响,使他们认为,无论什么事情,只要出钱让对方同意“私了”,便可万事大吉。
也难怪唐鹏的父母会如此认为,事实上,在国内的不少判决中,都存在以积极赔偿换取“从轻量刑”的现象,哪怕一些影响极其恶劣,并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案件,最终都因重金赔偿受害者而换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处理。这样一种破坏法律公正性,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背道而驰的方式,因其可有效规避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从而成为了大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也因此成为类似唐鹏父母这样的人的行为指南,并从国内照搬到了国外。
另外,按照美国的法律,即便是受害人愿意达成和解,也必须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此案中的唐鹏被捕后并没有认罪,若受害者接受条件,愿意“私了”,则受害者自身行为构成了妨碍司法公正的“伪证罪”。即便是在国内,强奸案件亦因其社会影响恶劣而属须提起公诉的案件,无法达成私下和解。对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也让唐鹏父母怀揣侥幸之心,欲行荒唐之事。
一起成为笑料的“跨国私了”事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体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也折射出潜藏于几乎每个人心中的已成定势的思维,即当自己遭遇法律制裁时,企望绕过正当程序,打破正当规则,使自己成为那个“法外开恩”的个体。这固然是一种阴暗的侥幸、投机心理,但又何尝不是程序不义、规则不力的环境下的群体像?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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