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后张某活到40多岁从未尽过为人子的义务,还将父母告上法庭,讨要二老所住的房子。律师提醒老年人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就教育问题进行反思,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疼儿子 老两口帮忙带孙女
张某的父母都已年近七旬。张某是独生子,自幼受到父母万般宠爱,认为父母的付出天经地义。1996年,张某第一次结婚。老人把自己名下位于河北区繁华地带的单元楼房让给小两口居住,自己却住到平房。2003年,张某和二老商量,购买一处楼房,让二老和孩子一起住。最终选定河北区靖江路附近一套单元房。当时,张某和老两口商定,首付款由二老出,不足部分用张某的公积金贷款,每月还贷400余元,二老有永久居住权,女儿随爷爷奶奶生活。
后来,张某与前妻离婚,二老不惜卖掉给张某的婚房,凑齐12万补偿款帮儿子了事。张某再婚无房,二老又借钱凑齐23万元买了一套公产独厨给儿子居住,但二老把这处公产房写在张某母亲名下的举动引发了儿子的不满。
2011年10月上旬,张某从独厨搬出,向二老索要靖江路这套房。经多方核实,二老弄清,原来,儿子已在武清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如果他们搬出去,这处房子很可能会被卖掉,用来还武清区房产的贷款。
不孝子 状告父母讨要房产
见老人无动于衷,张某将父母告上法庭,诉称房子在他的名下,请求法院判令父母腾房。二老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律师帮忙,律师吴凤颖接手。吴律师在代理词中称,多年来,原告未对自己的孩子尽一点做父亲的责任,一直是二被告替他履行职责。特别是原告离婚后,老人怕影响孩子心理,对孩子更倾注了更多的关爱,而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学习的需要,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开销也随之加大,原告多年来未曾负担一分钱。因此,两位被告在履行约定,缴纳了房屋首付款的同时,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原告根本没有权利让被告腾房。
最终,张某幡然悔悟,主动撤回了起诉。据张大娘讲,张某撤诉后,先是一段时期没联系父母,后来在家里亲戚的调停下,张某哭着给父母道了歉,求得了父母的原谅。
律师点评
围绕此案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进行了点评。
1.诉争的房子到底是属于谁所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爷和张某虽有口头约定,用张某的名字进行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是为了使用张某的公积金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在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如果张某否认如上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该不动产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如何确定不动产归属,权利人如何维权?
依据《物权法》规定,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就是以张某名字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有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张大爷在购房之初可以和张某以共有人的身份登记。不动产和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供养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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