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东京4月16日电 (记者 孙冉) 4月1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中国吉林省敦化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周桐和刘浩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求。
法院宣布判决后,原告周桐在东京地方法院正门前对媒体说,他在法庭上听到这一判决结果时简直不敢相信,法院的判决让他十分难过。
2004年7月23日,当时年仅14岁的周桐和8岁的刘浩两人在吉林省敦化市郊大山镇莲花泡林场的小河中玩耍时,捡到一枚锈迹斑斑的“炮弹”,“炮弹”流出的液体致使两人手脚长出水泡,住院约2个月。事后获知,这枚“炮弹”是日军侵华期间遗留下毒气弹,炮弹内的不明液体是糜烂性毒气“芥子气”液体。
刘浩及周桐被确诊为芥子气中毒,并留下了呼吸障碍后遗症。
2008年年初,两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提出3300万日元的索赔,要求“还我健康身体、健康生活”。
经过长达4年的审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终于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要求赔偿的诉求。
东京地方法庭认为:毒气弹造成原告受害是事实。日本政府未防止事件发生也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认为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
审判长小林久起指出:中国政府未就莲花泡地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即使日本政府进行了信息收集工作,也未能锁定莲花泡地区必须尽早采取防范措施的显著危险性。他宣布结论称:“虽然很遗憾没能防止对原告的伤害,但日本政府即使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受害人律师大江京子对中新社记者说,作为日本人对政府的这个审判结果感到很惭愧。在判决中,日本法院针对最主要的一些事实采取了回避。受害方提出的要求是,日本政府在战争期间遗弃了毒气弹,如今又来掩盖这个事实,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造成受害者的这个结果,日本政府是可以预见的,但它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预防。
“而日本政府的判决结果却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 律师大江京子说,在1999年7月,《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就曾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化武遗弃国的销毁责任,原则上以2010年处理完毕为目标。而此次判决却认为,在这10年间,日本政府都在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日本政府没有义务必须在2004年之前处理完,因此不能认为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而且中国政府也没有要求日本来处理这个地方的问题,责任更多在于中国政府。
律师大江京子还说,日本政府在这个诉讼中存在着根本的不诚实。因此,今后她将和其他日本律师致力于先要求日本政府把这个“不诚实”的口吻先改过来。
据悉,同类诉讼除本案外还有3起,均以中方原告败诉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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