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4月16日 (记者 申冉 通讯员 李钰) 一名交警大队协管员,私自利用大队内部的账号进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采取非法对账方式帮助他人消除交通违章记录,并以此非法牟利28万余元人民币。今天下午,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对此名违法前协管员判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0岁出头的江苏省溧水县市民梁某曾任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管员,在2011年4月13日至8月2日期间,梁某私自利用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秩序科民警王某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采取非法对账方式帮助他人消除交通违章记录。
2011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梁某在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城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8月19日,梁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梁某被拘期间,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证人关某的证词、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梁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80460元并涉嫌涉嫌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溧水县看守所至今。
庭审期间,梁某辩解:“2011年4月至8月间,我只帮朋友消过几次违章,没有收别人的钱,关某从银行卡上汇给我的280460元,是还我的借款和租车租金”。
对于此辩解,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庭审认为,经查,被告人梁某曾多次供述,关某从网银上转给自己的款全是消违章分得的钱,此供述得到证人关某证言的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中被告人梁某与关某之间60余次转账记录也能印证这一事实,被告人梁某的辩解意见与证人关某证言相悖,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印证。
今天下午,法院裁定,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达到25000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梁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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