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募捐草案今提交二审 募捐成本支出将严格限制
2012年04月17日12:38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记者 陈珍妮
晚报讯 今天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是否需要统一规定一个固定比例?这个问题从条例草案 “一审”以来就备受关注和争议。在去年9月进行的《上海市募捐立法调查报告》中指出,有51%的人认为应当对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统一划定标准。但通过立法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可能缺乏可操作性。有效的办法是规定募捐组织将工作成本列支情况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大众及捐款人决定是否继续捐助成本过高的组织。
在今天上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对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在募捐活动中的工作成本列支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接受、储存、转运和发放捐赠物资,开展公益活动等,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但支出比例必须严格限制。
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相关条例修改为:“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募捐组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列支;国家没有规定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 ”
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对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慎用“罚款”的处罚,多使用限制募捐组织活动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于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符的募捐活动的;向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年度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比例的;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信息查询要求的等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此外,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募捐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募捐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政局应当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作者:陈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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