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舍己救人模范军官”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又一次邀请军内外法律工作者座谈,通报“梦祥斌”商标撤销申请正式进入案审程序的情况,研究依法维权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用烈士英名注册商标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纠纷。
“梦祥斌”商标惊现街头
2010年9月,该部接到浙江金华热心群众举报:一家保健服务公司注册了“梦祥斌”商标,在街头巷尾张贴广告,寻求转卖。
该部政治部原主任华国生立即和保卫干事陈云海赶到现场,发现临街的墙壁上,张贴着许多“梦祥斌”商标合作推介广告。广告的最上方写着“他为××创名牌,永创英雄精神在”,联系人为××疼痛癌症康复院方医师。
华国生拨打广告上提供的电话号码,故意提出想买这个商标。方医师回答很爽快:“价格可以当面谈,转让手续包办理。”
随后,该部保卫科查明,“梦祥斌”商标的使用商品为服装,包括婴儿服装、防水服装、鞋帽、围巾等,注册方为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方医师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据他介绍,孟祥斌牺牲后,他便开始琢磨利用英烈的名人效应来注册商标。他把“孟”改成“梦”后,于2010年8月成功注册了“梦祥斌”商标。
注册成功后,方医师便紧锣密鼓地搞起商业运作。他毫不否认借此谋求经济利益的初衷:“张贴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合作伙伴或将商标转让。”
转卖商标的广告虽然不大,但因为直接和间接涉及产生过广泛影响的烈士,还是吸引不少市民围观,造成不良影响。当地一家媒体这样分析:“注册这个商标的意图太明显了,就是想借英雄的知名度赚钱。恶意抢注商标进行转卖,是对英雄的亵渎。”
“纪念”之说站不住脚
“对于这种行为,我绝不能接受。”孟祥斌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即使祥斌不是一个救人英雄,只是一名普通的逝者,也应该得到基本的尊重。”
根据烈士亲属的意愿,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由政治部牵头成立了调查维权小组。他们首先找到注册人方医师,就商标撤销一事进行沟通,希望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重烈士亲属和部队官兵感情,放弃“梦祥斌”商标拥有权。
然而,方医师断然拒绝撤销商标,辩称:注册“梦祥斌”商标时把“孟”改成“梦”,既是取谐音,也是为了让大家永远怀念他,让他的精神发扬光大。
针对方医师的说法,维权人员指出:一看到这个商标,就自然而然地想到烈士孟祥斌,英雄在群众心中是圣洁的,把英雄与商业活动混淆在一起,只能损害英雄形象,何来怀念之说?
经过反复协商,方医师仍然坚持“不放弃商标拥有权”。该部维权小组无奈,找到驻地法律援助中心,听取知名律师的意见。
律师施爱芝认为,这个商标虽然已经获准注册,但属于不当注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撤销。
针对注册人“注册商标是为了怀念孟祥斌”的说法,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说,商标具有商业价值,不是用来怀念的,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因此,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依法维权态度坚决
该部领导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商标法明文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梦祥斌’这一商标,显然是借烈士孟祥斌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将英烈名字用于商业活动,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伤害了烈士亲属的感情,影响到烈士形象。因此,应当据此申请撤销商标。”
该部和孟祥斌亲属决定,由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施爱芝律师代理,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011年年底,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给该部发函,正式受理商标撤销案。随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注册人方医师发出答辩通知,并将答辩书邮寄给该部进行质证。
方医师在答辩书中强调,申请人举证不出注册人获利的实质证据,因为这个商标并未卖出一分钱。对此,该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质证书指出,无论注册人是否已经获利,都改变不了不当注册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这一事实。
4月中旬,就在这一问题处理的过程中,传来一个好消息:曾于2010年8月28日,在山东齐河成功注册“孟祥斌”商标的李某,接受部队的倡议,通过有关部门,表达了主动放弃这一商标的意愿。
“无论是谐音抢注,还是完全同名抢注,都直接影响烈士形象。”该部领导和烈士亲属坚定地表示,“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公平正义。”目前,此事正在积极解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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