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吴倩实习生朱琳)陈某和丈夫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与突然窜出的一条狗相撞导致车祸,陈某遂将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缴纳的路产损失赔偿费,并赔偿拖车费、车辆损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0年4月16日,陈某和丈夫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原阳至郑州641公里处,一条狗突然从前面很近距离的中间隔离带中窜出,因躲避不及与狗发生碰撞,并导致汽车失控,撞上左侧中央护栏,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和陈某夫妇受伤。事故发生后,京港澳高速原阳路政大队告知陈某必须缴纳路产损失费,否则不予放行车辆。据陈某称,当天是为了到新郑看即将高考的女儿,无奈之下交了路产损失费和拖车费。
陈某说,事故发生后,她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整日精神恍惚,不但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还可能随时出现无法预料的事情。经医院诊断,她是因受刺激导致应激性功能障碍等疾病,至今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
陈某认为,这次事故给她的家庭带来很大的财产损失、身体伤害以及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对道路两旁的隔离网养护维修不力,对道路上出现的动物没有尽到及时驱离的责任。原告驾驶汽车驶上高速路,领取了缴费卡,就和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而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道路环境,致使事故发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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