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石岩)中国商务部1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调查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今年2月10日,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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