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
人民网4月18日电(记者祝大伟)今天,贯彻实施《吉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长春举行。吉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对《吉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修订出台做了简要介绍。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解决吉林省消防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2009年5月,吉林省全面启动了消防条例修订工作。今年3月23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具有鲜明吉林特色的新《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八个强化,责任义务落实到位
通过进一步细化消防职责,新《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管理、公民消防安全义务、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城市消防站建设、农村消防保障等八方面内容。
新《条例》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6项具体职责。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站标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保障体系。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及时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四个创新,攻克监管难点问题
新《条例》在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管理、非现役消防员的管理、火灾善后救济和执法处罚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明确规定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方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基金,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由县市政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承担火灾扑救和灭火救援,参与消防执法等工作。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条例还结合吉林省实际,设定了对拒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违法燃放孔明灯、不履行消防职责导致火灾发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个突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针对比较突出的消防违法行为,新《条例》有三方面突破:首次明确省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首次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处罚权。
条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作者:祝大伟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