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照
中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记者韦雪)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世纪60年代,著名编剧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绝对是家喻户晓,它曾被多次改编为电影、京剧,和芭蕾舞剧。不过,虽然已经过了半个世纪,但它最近却惹上了官司。
原来,编剧梁信最近委托女儿梁丹妮、女婿冯远征将多次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中央芭蕾舞团告上法庭,要求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活动。昨天,这起案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经半个世纪的艺术经典为何会掀起著作权纷争?中央芭蕾舞团到底有没有侵权?
冯远征:实际上我真的不是说希望给老爷子争取多少多少钱,从个人来说,我觉得为他争取的,是一个被尊重的权利。
作为粱信的家属,演员冯远征强调,这次将中央芭蕾舞团告上法庭,是希望梁信及其作品能够获得尊重。就在本案开庭前两天,冯远征和梁丹妮特地召开了媒体说明会,向媒体介绍了这场纠纷的由来。
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了《红色娘子军》的文学剧本,并在1961年由天马电影制片厂(也就是现在的上影集团)拍摄完成并公映。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在没有告知梁信的情况下将该剧改编成了芭蕾舞剧。
冯远征:同名芭蕾舞剧改编之后,梁信才得知改编的事实,在他们改编之前根本没有通知我的岳父,在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他们可以随便改编,因为没有著作权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两年后,中央芭蕾舞团为恢复该剧的演出,和梁信签署了一份十分简单的协议。
冯远征:当时是有两种付款方式,一种是根据每一场演出收入的提成来进行分配,还有一个是干脆一次性付一笔钱,当时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就是十年许可一次性付费,当时付费是五千元。
但中央芭蕾舞团则认为自己拥有作品的永久使用权,也就是梁信先生在世期间以及去世后的50年内的使用权。冯远征夫妇说,他们也曾就《红色娘子军》的著作权问题多次试图和中央芭蕾舞团进行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因此才决定将中央芭蕾舞团告上法庭。
冯远征:我们觉得对事实的扭曲以及漠然甚至恶劣的态度使双方未能在关键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将争议诉诸法律已经是我们最后的选择了,所以我们希望在争议能够在法律上有一个最终的定论,也希望梁信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肯定和尊重。
庭审现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交锋激烈。原告观点非常明确,中央芭蕾舞团未经许可上演剧目,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获利,行为侵犯了梁信的著作权。而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又是如何回应的?
原告据此提出,要求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行为,在未经梁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其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同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同时原告还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中央芭蕾舞团上演的红色娘子军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诉状里,尤其在刚才的法律调查,特别在法官的询问当中原告自始自终都没说出哪里侵权,所以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三项诉求。
此外,对于当初粱信与中央芭蕾舞团签订的合同性质,双方也存在根本分歧。
原告代理人:原告方坚持认为1993年的合同性质,是著作权使用许可性质,中芭改编芭蕾舞剧虽然事实上艺术创作行为在196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但在法律上这部作品作为改编作品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被确认过,也就是说它没有得到过法律意义上的原著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中芭的任何演出和使用都有一个市场性的疑问。
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中央芭蕾舞团在1964年已经拥有了作品的改编著作权,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原著作人许可,许可合同的两项标义都不存在。
被告代理人:客观情况就是中芭在1964年就有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按照91年的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表演已经发行的作品不需要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合同的两项标的都不存在,所以从这个客观事实来讲,这个协议是转让权而不是许可。
经过双方律师的唇枪舌辩,原告方表示接受法院调解,可以与中芭重新签订许可合同和谈定新的报酬,对于55万的赔偿金也可以进行商议。但被告中芭方面强调拒绝接受调解。主审法官并没有对案件作出宣判。
作者: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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