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系雇佣关系索赔49万元,公司以系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一审法院以双方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判决公司赔偿15万元
记者张书锋
不惑之年的男子王敏是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着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2010年12月,巩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要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到莫桑比克处理事务。经人推荐,王敏与该公司协商后同意作为其代理人与李东、吴涛一起前往莫桑比克,约定由公司负担出国人员的食宿、交通、防疫等费用。
而后,在做了办理护照、接种疫苗、填写《授权委托书》等出国准备工作之后,2011年1月5日,王敏和李东、吴涛来到了莫桑比克。2011年1月17日,在处理好承办事务之后,三人一起返回巩义,并在10天后与该公司结算了差旅费、代理费等费用。
没想到,回到家的第三天,王敏就感觉身体不适。起初他以为自己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就来到之前经常就诊的一个小诊所治疗。医生诊断其为发烧、感冒,为其输液两天。几天之后,因未见好转,王敏又前往其住所附近的另一家小诊所治疗,仍未见好转。
2011年2月7日,王敏前往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检查后建议转
上级医院治疗。2月9日,王敏被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疟疾及多脏器功能衰竭。其间,专家向其介绍2010年河南省曾出现过40多例非洲出国人员感染恶性疟疾的事件。
直到此时,王敏及其亲属才得知,王敏是在赴非洲期间感染了恶性疟疾,确诊时已到发作期。虽经多名专家会诊,但仍无力回天。4天后,王敏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此同时,与王敏同去非洲的李东也感染了恶性疟疾,但因治疗及时,在王敏病逝一个多月后,李东病情好转出院。
王敏的家属认为,王敏受公司雇用和指派而赴莫桑比克办事,因感染恶性疟疾死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索赔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万余元。
而该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他们也向王敏支付了代理费,故其与王敏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王敏在外感染疟疾,系因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应属于不可抗力。王敏在身体出现不适后并
未告知公司,误诊误治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同情,他们愿意给予王敏家属不超过4万元的补偿。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敏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王敏家属主张的雇佣关系不成立。
法庭上,法官虽告知王敏家属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仍坚持认为王敏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敏以律师身份接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前往莫桑比克出差,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王敏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敏是在受托办理被告事务的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适当分担。
昨日,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巩义市法院判决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王敏家属损失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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