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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死刑,吴英当庭落泪。IC资料图片 |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供述贿赂多名公务人员事实 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晨报记者 张岂凡 综合新华社报道
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肯定 一审二审定性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 (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有立功表现 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吴英父亲:希望异地重审
“看到我女儿吴英死刑未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消息,总算松口气。但是紧绷的弦依然无法松,因为不知道最终的结果。”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裁决公布后立刻更新了微博。他同时表示,并不满意最高法的这个罪行认定复核结果,并希望异地重审。
辩护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昨晚表示,暂时还未收到最高法的正式裁定书,对于“死刑未核准”的裁定比较满意,目前对于吴英来说,保住性命是最重要的。
对于之后的重审,张雁峰同时表示,此案不存在特殊情况,所以没有指定异地审理,重审时仍然会坚持一、二审时的观点,对吴英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解读
最高法缘何未核准死刑
社会争议大、有立功表现是两大因素
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的主要依据有哪些?之后的重审将如何进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昨日就上述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金焰律师表示,最高法最终未核准吴英死刑判决主要有两个因素。首先,吴英案本身就有极大的争议,吴英究竟是改判集资诈骗罪,亦或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法律界仍然存有争论。
其次,吴英案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极高,这在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后表现得愈发强烈,该案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该案件的发回重审。
吴冬律师也补充表示,根据最高法的表述,“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承认了吴英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判决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
据金焰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核准吴英死刑判决,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后,将按照吴英案此前的二审程序来审理。
金焰说,通常情况下都会开庭,但浙江高院直接改判也符合法律程序。在判决时限上,与刑事案件二审程序的规定相同,一般是2个月时间,“但考虑到吴英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审判期限。”
关于重审判决的结果,金焰与吴冬均认为,最高法的裁定中“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表述,就是给出了对吴英案的判决意见是“死缓”。金焰告诉记者,一旦重审法院还是判决死刑,会再次转交最高法核准,最高法如果第二次也未核准死刑,可以再次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吴英案始末
1996年发家
1981年5月20日出生的吴英,生长在浙江东阳市一个农民家庭。没读完技校就辍学的她,在15岁的时候,和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一家女子美容院,并开设贵族美容美体中心,依靠“羊胎素”项目挣得第一桶金。随后,她又在东阳开出当地最大的足浴店,并先后涉足汽车租赁业、服饰店等。
2000年后,吴英开始投资房地产。到2005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身家接近2500万元。
2006年暴富
2006年年初,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年4月,她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不仅经营商贸,还从事酒店、广告、洗业、物流等众多行业。
2006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一夜之间,“千亿富姐”吴英闻名当地。在风光无限之际,吴英却因为债务纠纷,于同年12月21日至28日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等软禁。
2007年被拘
2007年2月10日下午,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于2月7日在首都机场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案件随即进入司法程序。
2008年被起诉
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12月一审判死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二审判死
2011年4月7日,吴英在二审开庭时承认非法吸收存款罪,但否认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2011年7月14日,吴英的父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阳市政府解释其在2007年2月10日在媒体上发布的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公告,以及庭审前拍卖吴英资产的行为。
2011年11月4日,在吴英案二审判决迟迟没有结果时,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虽然发回重审的只是民事部分,并非最核心的刑事部分。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3月总理谈吴英案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表示,对于吴英案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披露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已经将温州作为民间金融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2012年4月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单浙江省过去5年间,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过去3年间,该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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